原“四、投標人報名資格要求”變更為: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22條規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相應的經營范圍(以營業執照為準);
2、投標人應取得河南省公安廳頒發的河南省公安監管場所監控設備安裝定點項目施工單位資格;
3、投標人應確保所投產品與禹州市看守所現有監控系統實現無縫對接并達到省公安廳驗收標準;
4、投標人須具備省公安廳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頒發的安全技術防范工程設計、施工、維修貳級及以上資質證。
5、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禹州市招標投標交易管理中心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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